【发稿时间 :2024-07-29】 【阅读次数:】
根据采购人要求,对以下内容进行变更:
变更前内容:
变更内容一:第五章第二节商务要求
4.4合同签订后,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由采购人核查。如中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中不符,采购人将以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。不能如实提供原件,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。
变更内容二:综合评分表
技术部分(F2)原材料质量30分
1.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由CMA及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“中密度纤维板”检验报告,检验依据符合GB 18580-2017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》、GB/T 8626-2007《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》、LY/T 1926-2020《人造板与木(竹)制品抗菌性能检测与分级》,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:燃烧性能中单体燃烧试验600S的总释放热量≤15、甲醛释放量≤0.05mg/m3、抗菌性能≥99.9%。
2.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由CMA及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“实木多层板”检验报告,检验依据符合GB18580-2017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》、JC/T 2039-2010《抗菌防霉木质装饰板》、GB/T 4371-2012《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》,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:甲醛释放量≤0.02mg/m3、抗菌性能抗细菌率≥99.9%和抑菌率≥99.9%、防霉等级为0级。注:以上2项全部满足的计20分,每缺一项或不符合要求扣10分;投标人需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(提供以上具有CMA和CNAS标识检测报告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://cx.cnca.cn/CertECloud/qts/qts/qtsPage查询截图且加盖投标人公章,否则不计分)。
变更后内容:
变更内容一:第五章第二节商务要求
★4.4合同签订后,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由采购人核查。如中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中不符,采购人将以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。不能如实提供原件,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。
变更内容二:综合评分表
技术部分(F2)原材料质量30分
1.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由CMA及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“中密度纤维板”检验报告,检验依据符合GB 18580-2017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》、GB/T 8626-2007《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》、LY/T 1926-2020《人造板与木(竹)制品抗菌性能检测与分级》,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:燃烧性能中单体燃烧试验600S的总释放热量≤15、甲醛释放量≤0.05mg/m3、抗菌性能≥99.9%。
2.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由CMA及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“实木多层板”检验报告,检验依据符合GB18580-2017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》、JC/T 2039-2010《抗菌防霉木质装饰板》、GB/T 4371-2012《家具抗菌性能的评价》,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:甲醛释放量≤0.02mg/m3、抗菌性能抗细菌率≥99.9%和抑菌率≥99.9%、防霉等级为0级。注:以上2项全部满足的计30分,每缺一项或不符合要求扣15分;投标人需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(提供以上具有CMA和CNAS标识检测报告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://cx.cnca.cn/CertECloud/qts/qts/qtsPage查询截图且加盖投标人公章,否则不计分)。